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5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12 日
- 法官何佩陵
- 原告曾繁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520號 聲 請 人 曾繁富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無力清償債務,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規定,向本院聲請調解債務清償方案,惟調解不成立。伊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債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 。消費者與他人間債之關係之發生,係依契約自由原則及相互間之信賴為基礎,此為社會經濟活動得以維繫及發展之重要支柱,債務人經濟窘迫,固不應任其自生自滅,債權人一方之利益亦不能摒棄不顧。而判斷是否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宜綜衡債務人全部收支、信用及財產狀況,評估其客觀資產是否大於負債,是否因負擔債務而不能維持最基本之生活條件,以及債權人如利用一般程序追償,是否會使其陷於無法重建經濟生活之困境等。如債務人可於相當之期間內以己力清償債務,應無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情形,尚無藉助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債務之必要。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向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北富銀)聲請前置協商,於民國113年11月7日協商不成立,嗣於113 年12月16日具狀向本院聲請更生等情,有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卷第33頁)、北富銀陳報狀(卷第187-224頁)附卷 可稽,堪信為真實。 ㈡關於聲請人清償能力部分 ⒈聲請人於111年度至113年度申報所得及財產狀況如附表一。又聲請人自111年12月起之工作及各類收入狀況如附表 二,未領取補助。 ⒉上開各情,有111年度至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卷第55-59頁)、113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卷第519-523頁)、財產 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卷第14-16頁)、債權人清冊(卷第18-21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卷第35-39頁)、信用報告(卷第41-54頁)、戶籍資料(卷第25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卷第29-31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卷第333-337頁)、社會補助查詢表(卷第151頁)、租金補助查詢表( 卷第153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卷第169頁)、新興地政事務所函(卷第409-419、581-586頁)、鳳山地政事務所函(卷第589-621頁)、鑑價報告(卷第435-436頁)、彭成智寄送之存證信函(卷第629-633頁)、聲請人與 彭成智對話擷圖(卷第279-287、557-566頁)、存簿暨交易明細(卷第359-372、483-496頁)、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函(卷第245-251頁)、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聯合職工福利委員會函(卷第253-257頁)、薪資單 (卷第291-315、509-510頁)、收入切結書(卷第511頁 )、信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狀(卷第167頁)、專佳 人支有限公司陳報狀(卷第259-261頁)、聯合報股份有 限公司函(卷第185頁)、三商美邦人壽函(卷第237-243頁)、國泰人壽函(卷第623頁)等附卷可證。 ⒊是依聲請人上述工作、收入情況,爰以聲請人於113年1月至114年3月於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平均每月收入(未含114年1月領取之年終獎金)57,315元【計算式:(723,884+135,839)÷15=57,315,本裁定計算式均採元以下4 捨5入】,評估其償債能力。 ㈢關於聲請人必要生活費用部分,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17,303元(無房屋租金,卷第14-16頁)乙情。按債務人必要生活 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 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 有明文。本院參酌衛福部社會司所公告114年度高雄市最低 生活費為16,040元,1.2倍即19,248元。又聲請人陳稱係於 自己所有房屋居住,無房屋費用支出,故計算其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時,即應自前開已包括居住費用在內之每月最低生活費用中,扣除相當於房屋支出所佔比例(大約為24.36%) 。依此計算結果,聲請人每月之必要生活費應以14,559元為準【計算式:19,248×(1-24.36%)=14,559】,逾此範圍難 認必要。 ㈣關於聲請人扶養支出部分,聲請人稱須負擔長女曾○、長子曾 □之扶養費,每月各8,652元。經查: ⒈聲請人與謝○芸共同育有長女曾○(000年0月生)、長子曾 □(000年0月生)乙情,有戶籍謄本(卷第25頁)可佐。⒉又曾○、曾□於111年度至113年度均無申報所得,名下無財 產,前於112年4月各領取全民共享普發現金6,000元,未 領取補助等情,有所得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卷第61-71 頁)、113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卷第531-537頁)、在學證明書(卷第375-377頁)、社會補助 查詢表(卷第155、159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卷第423-429頁)在卷可查,足見聲請人與謝○芸應共同負 擔曾○、曾□之扶養義務。 ⒊茲審酌謝○芸於111年度至113年度申報所得各為1,197元、8 7,500元、475,069元,其於112年10月至113车12月薪資所得共596,295元,平均每月收入約39,753元(計算式:596,295÷15=39,753),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 (卷第135-141、525-529頁)、薪資表(卷第325-329頁 )可佐。以2人經濟狀況,本院認聲請人僅須負擔未成年 子女扶養費用70%。 ⒋次按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一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2項亦有明定。本院審酌曾○、曾□與聲請人同住,並無房屋費用支出,應自其必要生活費用中扣除相當於房租支出所佔比例(約24.36%,114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不含房屋支出之最低生活費之1.2倍14,559元 ),聲請人負擔70%(試算:14,559×2×0.7=20,383),聲 請人主張每月支出子女扶養費共17,304元(計算式:8,652×2=17,304),應為可採。 ㈤綜上所述,聲請人目前每月平均收入約57,315元,扣除必要生活費14,559元、子女扶養費17,304元後,尚餘25,452元。而聲請人目前無擔保負債總額為2,473,943元(卷第35-39、165、171-183、187-235、263-265、379-385頁),扣除聲 請人所有房地現值(已扣除抵押權之債權金額)後,以上開餘額按月攤還結果,僅須0.9年【計算式:〔2,473,943-(6, 186,113-4,000,000)〕÷25,452÷12≒0.9】即能清償完畢。況 聲請人為00年0月出生(卷第25頁),距法定退休年齡65歲 ,一般可預期尚約有16年之職業生涯,應能逐期償還所欠債務,以兼顧債權人利益之保障。 四、綜據上述,本件聲請人並無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尚無藉助更生程序清理債務之必要性,其聲請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民事庭 法 官 何佩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何福添 附表一 編 號 項 目 內 容 數量或金額 (新臺幣) 備 註 1 申報所得 111年度 673,758元 112年度 691,056元 113年度 719,462元 2 不動產 房屋、土地各1筆 6,186,113元 (卷第435-436頁鑑價報告) ①應有部分各2/3。(卷第409-419頁) ②經彭成智於112年12月19日設定800萬元普通抵押權,實際債權額為400萬元。(卷第629-633頁存證信函) 3 保單解約金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無解約金 已扣保單借款本息174,134元。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無有效保單 附表二 編號 項 目 時 間 金 額 (新臺幣) 1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工作收入 111年12月 43,082元 112年 681,758元 113年 723,884元 114年1月至3月 135,839元(未含114年1月領取之年終獎金54,729元) 2 好幫手乾洗衣名店兼職收入 113年5月至6月 25,000元 3 信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職收入 113年7月11日至12日 285元 4 專佳人支有限公司兼職收入 113年7月22日至9月25日 62,520元 5 聯合報股份有限公司兼職收入 113年11月至12月 46,998元 6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給付 113年7月15日 4,118元 (卷第494頁) 7 全民共享普發現金 112年4月 6,000元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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