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30 日
- 法官秦慧君、王宗羿、呂致和
- 原告黃志宏
- 被告山禾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字第3號 原 告 黃志宏 訴訟代理人 林司涵律師 羅顥程律師 被 告 山禾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姜瑋倩 追 加被告 姜育明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江大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合議庭前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1項規定,裁定以法官呂致和為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茲因呂致和法官現得獨任審判,爰依司法院民國114年3月19日院台廳司一字第1140500315號函、本院民事庭分案規則伍第11點,由本院合議庭撤銷指定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之裁定,改由呂致和法官行獨任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秦慧君 法 官 王宗羿 法 官 呂致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莊佳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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