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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破字第1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楊淑儀

抗告人
即聲請人
樺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家樺

抗告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19日本院裁

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

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楊淑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詹立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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