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破字第1號
- 抗告人
- 即聲請人
- 樺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康家樺
抗告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19日本院裁
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
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楊淑儀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破字第1號
抗告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19日本院裁
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
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楊淑儀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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