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破字第2號
- 抗告人
- 即聲請人
- 樺舍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康家樺
上列抗告人請求宣告破產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6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又抗告人提起抗告,僅聲明原裁定廢棄,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3 項規定表明抗告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1,000元,並補正抗告理由,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