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2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9 日
  • 法官
    楊佩蓉

  • 當事人
    璟澄營造有限公司園居室內裝修工程設計有限公司喬澤福實業有限公司張惟翔即冠伯工程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20號 原 告 璟澄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榮 被 告 園居室內裝修工程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鉅翔 被 告 喬澤福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啟洋 被 告 張惟翔即冠伯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明定,亦即請求起訴前之利息部分(計算至起訴前1日)應併算其價額。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㈠被告園居室內裝修工程設計有限公司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350,000元,及其中450,000元自民國112年10月28日起,其中900,000元自112年11月18日 起,皆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喬澤 福實業有限公司應給付1,050,000元,及其中350,000元自112年10月28日起,其中700,000元自112年11月18日起,皆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被告張惟翔即冠伯 工程行應給付750,000元,及其中250,000元自112年10月28 日起,其中500,000元自112年11月18日起,皆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前開各項利息部分均計至起訴前 1日即113年9月2日之本息總額合計為3,277,807元(元以下 四捨五入),有試算表在卷可稽,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277,8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472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 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書記官 卓榮杰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