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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5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楊佩蓉

原告
黃妃瑢
訴訟代理人
楊志凱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尚琪律師
訴訟代理人
謝承霖律師
被告
黃靖信
被告
京鴻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成霖
被告
松廈尊邸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明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70,000元。

理由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聲明㈠被告松廈尊邸大樓管理委員會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7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京鴻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及被告黃靖信應連帶給付原告77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㈢前二項任一被告已為給付,其餘被告於該給付範圍内同免給付義務。前揭聲明㈠、㈡之訴訟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7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業經原告繳納,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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