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68號
- 原 告
- 雅典娜集運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菁嫺
- 訴訟代理人
- 顏福松 律師
- 鄭智元
- 律師
- 被 告
- 世邦國際集運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闕壯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櫃延滯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美金141,7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以起訴日即民國113年9月30日臺灣銀行公布之當日美金即期賣出牌告匯率即1美金兌換新臺幣(下未註明幣別者同)31.7元計算,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4,493,4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