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7號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佩真
- 訴訟代理人
- 盧姿伶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禾丽企業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22,51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9,80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9,3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3份(含證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