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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2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楊佩蓉

原告
新價值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爐
訴訟代理人
林孟錦
被告
陳靜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8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訴訟代理人 林孟錦律師」應更正為「訴訟代理人 林孟錦 住○○市○○區○○路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4年3月28日所為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展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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