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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4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印鑑章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2 日
  • 法官
    楊佩蓉

  • 當事人
    三分春色有限公司林蘭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39號 原 告 三分春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政介 被 告 林蘭惠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印鑑章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返還原告於公司變更登記表「公司印章」欄所示之公司印鑑章,既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權利有所主張,核屬因財產權涉訟,惟依原告主張及所提出之證據,無法審酌原告因此所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書記官 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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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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