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0號
- 原告
- 新創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志宗
- 訴訟代理人
- 范仲良律師
- 被告
- 林建成
許丞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固責任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裁定原本暨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許丞」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許丞毅」。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之原本暨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