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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0號

確認保固責任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楊儭華

原告
新創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宗
訴訟代理人
范仲良律師
被告
林建成

許丞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固責任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裁定原本暨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許丞」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許丞毅」。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之原本暨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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