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7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3 月 10 日
- 法官楊佩蓉
- 原告紀文益即益通工程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18號 原 告 紀文益即益通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陳佳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昀投資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同項但書第6 款亦有明定。 二、查原告於民國113年12月9日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0,7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424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書記官 陳展榮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