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6 日
- 法官楊儭華
- 當事人怡佑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94號 聲 請 人 怡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佳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聯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限期起訴事件,聲請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6款規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書記官 陳展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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