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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83號

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楊佩蓉

原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楊勝浩

上列原告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規定繳納裁判費,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及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亦有明定。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因有附表所示情形不符合上開規定,應予補正,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卓榮杰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原告應補正事項 1 被告李瑞彬(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業於111年11月7日死亡。原告應提出李瑞彬之繼承系統表,並陳報其等之繼承人有無依法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若上開繼承人任一人又發生繼承事由,則併提出其等之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並陳報其等之繼承人有無依法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 2 依前項之繼承人資料,以書狀更正本件起訴狀之被告欄及訴之聲明,並提出按被告人數份量之繕本(含證物)。 3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為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計算本件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金額,原吿應查報本件系爭房地即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暨坐落其上同段144建號建物(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0號,權利範圍全部)於起訴時之實際客觀市場交易價額為若干元,並請提出相關佐據資料為憑(例如:鑑價報告、買賣契約、系爭房地或同地段類似條件之鄰近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查詢資料等)。以及查報系爭房地週遭之交通及經濟發展情況,並提出照片為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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