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09號
- 原告
- 欣亞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碧芬
- 訴訟代理人
- 田勝侑律師
吳珮芳律師
原告與被告弓增敏、弓宗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補字第509號
吳珮芳律師
原告與被告弓增敏、弓宗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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