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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9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楊佩蓉

原告
建新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惠
訴訟代理人
陳宗賢律師

林宏耀律師

徐仲志律師

原告與被告曾季蓁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5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9,3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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