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8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09 日
- 法官楊佩蓉
- 當事人海順國際貿易私人有限公司、nal Trading Pte Ltd.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18號 原 告 海順國際貿易私人有限公司(Hai Soon International Trading Pte Ltd.) 法定代理人 Lim Kim Huat 訴訟代理人 蔡東賢律師 許祐寧律師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113年5月20日聲請本院對被告春億漁業股份有限公司(Tching Ye Fishery CO.,Ltd.)核發支付命令(案列113年度司促字第9521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美金1,861,007.16元,以視為起訴日即113年5月20日臺灣銀行公布之當日美金即期賣出牌告匯率即1美金兌換新 臺幣(下未註明幣別者同)32.285元計算,折合為60,082,61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792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40,2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正本及繕本各1份(繕本應含支付命令 聲請狀之全部證物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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