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33號
- 原告
- 西河堂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正鎮
- 訴訟代理人
- 王智恩律師
- 被告
- 南碁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夢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433,13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訴訟標的金額為2,433,133元;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給付199,713元之全額發票折讓單,原告取得折讓單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即為可扣抵之營業稅9,510元(計算式:199,713元÷1.05×0.05=9,510元),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以9,510元定之。上開聲明間並無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之情形,應予合併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442,643元(2,433,133元+9,510元=2,442,6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2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