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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50號

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楊儭華

聲請人
陳建志即宥進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祥成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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