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9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月琴
- 訴訟代理人
- 王志豪
- 被告
- 邑澤國際商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黃禧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時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370元。
二、按以一訴附帶請求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國112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亦即請求起訴前之利息、違約金部分(計算至起訴前1日)應併算其價額。
三、本件原告於113年1月23日起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770,000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其中利息、違約金計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1月22日止,金額如附表二所示,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77,2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8,370元,應再補繳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債權本金(新臺幣) 利息計算 期間 利率(年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計算方式 770,000元 自民國112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2.85﹪ 自民國112年11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 附表二 計算類別 計算本金 (元) 計算起迄日 計算利率 (年利) 金額(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債權本金 770,000 770,000 利息 770,000 自112年10月2日起至113年1月22日止 2.85% 6,790 違約金 770,000 自112年11月3日起至113年1月22日止 0.285% 487 合計777,27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