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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9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陳筱雯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王志豪
被告
邑澤國際商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黃禧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時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370元。

二、按以一訴附帶請求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國112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亦即請求起訴前之利息、違約金部分(計算至起訴前1日)應併算其價額。

三、本件原告於113年1月23日起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770,000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其中利息、違約金計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1月22日止,金額如附表二所示,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77,2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8,370元,應再補繳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何秀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債權本金(新臺幣) 利息計算 期間 利率(年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計算方式 770,000元 自民國112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2.85﹪ 自民國112年11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 
附表二
計算類別 計算本金 (元) 計算起迄日 計算利率 (年利) 金額(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債權本金 770,000   770,000 利息 770,000 自112年10月2日起至113年1月22日止 2.85% 6,790 違約金 770,000 自112年11月3日起至113年1月22日止 0.285% 487                                            合計777,27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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