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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19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鄭瑋

上 訴 人
即被
告 漢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乾宏
上訴人與三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聲
明請求廢棄對上訴人不利之部分,並駁回被上訴人第一審之訴,
經核訟標的額為新臺幣(下同)35萬4,000元,應徵裁判費為新
臺幣7,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 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雅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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