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76號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佩真
- 訴訟代理人
- 何建慶
- 被告
- 匯鑽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特別代理人 林湘絢律師
- 被告
- 王宏碩即葉淑君之繼承人
- 被告
- 王子芹即葉淑君之繼承人
- 被告
- 王文廷即葉淑君之繼承人
- 兼上列二人
- 法定代理人
- 王欽鴻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李翰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如附表「原判決記載」欄所示內容,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內容。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原判決欄位 原判決記載 更正後內容 1 附表之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編號1 新臺幣546,478元,至民國112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56%計算之利息利息,暨自民國112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新臺幣546,478元,自民國112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5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2 附表之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編號2 新臺幣566,177元,至民國112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83%計算之利息利息,暨自民國112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新臺幣566,177元,自民國112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8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3 附表之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編號3 新臺幣1,500,000元,至民國112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43%計算之利息利息,暨自民國112年4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新臺幣1,500,000元,自民國112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4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4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