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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444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鄭瑋

原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訴訟代理人
謝浩一
被告
瑞雄汽車通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江金海
被告
江洪麗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 年1 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零玖萬玖仟貳佰柒拾捌元,及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瑞雄汽車通運有限公司前於民國109年8月5 
    日邀同被告江金海、江洪麗賞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分別借
    款新臺幣(下同)240萬元、960萬元,合計1,200萬元,雙
    方並簽立放款借據暨約定書、保證書。約定借款期間均為5
    年,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借款利息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
    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息1.255%機動計算(
    現合計為年利率2.975%),嗣後隨上述利率調整而調整,並
    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如逾期償還本金或利
    息時,除按約定利率給付遲延利息外,並應支付逾期6 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收
    之違約金,若被告有任何一宗債務不履行,即視為全部到期
    。詎被告自113年5月21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屢經催討未果,
    依上開約定書第5條之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被告迄今
    尚積欠原告本金309萬9,27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未為清償。另被告江金海、江洪麗賞為連帶保證人,自應就
    本件借款負連帶清償之責,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
    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
    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四、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
    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
    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
    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
    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
    從其約定利息;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
    違約金,民法第474 條第1 項、第478 條前段、第233 條第
    1 項、第25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數人負同一債務,
    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
    第272條第1項已有明文,而所謂連帶保證債務,係指保證人
    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
    而言。又連帶債務人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
    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且連帶
    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273
    條亦定有明文。
五、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放款借據暨約定
    書影本各2 份、保證書影本1 份、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
    1 紙、放款繳款紀錄查詢2 份、放款利率查詢1 紙等件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核與其所述情節相符,又被告經合法通
    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參
    酌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前段之規定,應對原告之主張
    為自認,是原告主張之事實,自堪信為真實,則原告本於消
    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 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姿敏
附表: 
編號 債權本金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利息 (週年利率) 違約金  1 58萬6,925元 自113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2.975%  自113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2 251萬2,353元 自113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2.975% 自113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總額 309萬9,27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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