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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6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1 日
  • 法官
    郭任昇

  • 當事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愛夢家健身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657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訴訟代理人 楊世平 被 告 愛夢家健身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李忠信 被 告 龔宥心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民國114年3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714,11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龔宥心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愛夢家健身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愛夢家公司)前於民國110年1月28日邀同被告李忠信、龔宥心為連帶保證人,簽立保證書,約定就借款人愛夢家公司於原告(包括總行及各分支機構)現在及將來所負之借款,以本金新臺幣(下同)7,000,000元為限額及按各個債務約定計算之 利息及違約金,負連帶清償責任。愛夢家公司於110年1月29日向原告借款如附表所示6筆借款,金額共計7,000,000元,並約定每月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付本息,借款期間及目前利息計付如附表所示,如未依約繳付利息或到期不履行,除應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加付違約金 ,復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時,即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詎愛夢家公司自113年9月1日起未依約償付本息,附表所示借 款依約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附表所示本金共計2,714,119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又李忠信、龔宥心既為連帶保證人,亦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三、被告部分: ㈠被告龔宥心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前於準備程序中陳述對於原告主張不爭執,同意原告訴之聲明。 ㈡被告愛夢家公司、李忠信陳述:同意原告請求。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474條、第478條、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272條第1項亦有明文,而所謂連帶保證債務,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最高法院45年台 上字第1426號判例參照);連帶債務人之債權人,得對於債 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且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又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273條及第740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五、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影本6紙、保 證書影本1份、約定書影本2份、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1 紙等為證,經本院審閱上開資料所載內容,確與原告之主張相符,且為被告愛夢家公司、李忠信所不爭執,被告龔宥心於言詞辯論期日雖未到場,於準備程序中則陳述對於原告主張不爭執,同意原告訴之聲明,應可認為真實。又愛夢家公司為系爭債務之主債務人,李忠信、龔宥心為系爭債務之連帶保證人,則原告基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其利息、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任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書記官 林宜璋 附表 編號 借款金額 (新臺幣) 本金餘額 (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 (民國) 目前利率 (年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1 1,400,000元 457,348元 自113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3.205% 自113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按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2 600,000元 197,252元 自113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3.605% 自113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按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3 1,800,000元 711,688元 自113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2.675% 自113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按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4 200,000元 84,974元 自113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3.605% 自113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按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5 2,400,000元 1,007,918元 自113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2.675% 自113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按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6 600,000元 254,939元 自113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3.605% 自113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按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合計債權本金:2,714,11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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