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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671號

返還股份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秦慧君王宗羿呂致和

原告
游祥滏
法定代理人
游上陞
訴訟代理人
焦文城律師
訴訟代理人
洪肇垣律師
被告
達民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達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游景勝(兼游祝融之承受訴訟人)
被告
游景隆(兼游祝融之承受訴訟人)
被告
游琦蓮(兼游祝融之承受訴訟人)
被告
游雅詩
被告
游雅瑞
被告
賴惠莉
上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育欣律師
上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游上德(兼游祝融之承受訴訟人)
上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駱憶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份等事件,本院合議庭前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1項規定,裁定以法官呂致和為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茲因呂致和法官現得獨任審判,爰依司法院民國114年3月19日院台廳司一字第1140500315號函、本院民事庭分案規則伍第11點,由本院合議庭撤銷指定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之裁定,改由呂致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官行獨任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秦慧君

法 官 王宗羿

法 官 呂致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建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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