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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681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李怡蓉

原告
秦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綵羚
訴訟代理人
呂喬慧律師
被告
黃娟瑜
訴訟代理人
洪仲澤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八日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怡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日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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