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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681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李怡蓉

上訴人
秦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綵羚
被告
黃娟瑜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娟瑜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4年6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72,80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上訴利益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怡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日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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