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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4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鄭瑋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陸政宏
被告
凱莉愛內衣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賀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 年4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94萬7,88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凱莉愛內衣股份有限公司前邀同被告張賀森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分別借款:㈠、於民國108 年5 月30日借款新臺幣(下同)250 萬元,分為二筆放款帳號,約定借款期間自108 年5 月30日起至110 年5 月30日止,授信利率按申請人之企業換利指數(月)利率(截息日為1.5%、1.46%)加碼3.29%按日計付,並採機動利率按日計算,嗣被告申請展延寬限期至113 年5 月30日止。㈡、於109 年6 月17日借款100 萬元,分為二筆放款帳號,約定借款期間自109 年6 月17日起至112 年6 月17日止,授信利率按申請人之企業換利指數(月)利率(截息日為1.49%、1.46%)加碼2.62%按日計付,並採機動利率按日計算,嗣被告申請展延寬限期至114 年6 月17日止。上開借款均約定如逾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除按約定利率給付遲延利息外,並應支付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就應還款額,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收之違約金。詎被告自112 年5 月16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屢經催討未果,依系爭約定書第14條第1 項1 款之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被告尚積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總計1,947,887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另被告偕張賀森為連帶保證人,自應就本件借款負連帶清償之責,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息;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 條第1 項、第478 條前段、第233 條第1 項、第25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272條第1項已有明文,而所謂連帶保證債務,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又連帶債務人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且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273條亦定有明文。

五、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影本2份、授信額度動用確認書影本3紙、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企業紓困振興方案專用申請書影本1份、同意書影本2份、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4份、放款帳戶利率查詢1紙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核與其所述情節相符,又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參酌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 項前段之規定,應對原告之主張為自認,是原告主張之事實,自堪信為真實,則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 項、第91條第3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 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姿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債權本金 (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 利息 (年率) 違約金計算起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75萬8,658元 自112年7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4.79% 112年8月31日 自左開日起180天內者,依本金餘額按左開利率乘以逾期天數除以3650;逾期超過180日者,按左開利率乘以逾期天數除以1825 2 18萬9,229元 自112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4.75% 112年7月31日 同上 3 90萬0,000元 自112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4.11% 112年6月18日 同上 4 10萬0,000元 自112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4.08% 112年7月18日 同上 總額 194萬7,88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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