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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47號

返還支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秦慧君黃顗雯呂致和

上訴人
廣鴻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文財
被上訴人
育瑪建設企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郭炳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4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其上訴聲明所載,本件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1,3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秦慧君

法 官 黃顗雯

法 官 呂致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建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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