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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86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楊境碩

上訴人
即原告
翰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隋其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勝文數位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72,2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610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境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鈺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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