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49號
- 上訴人
- 李惠珠
- 被上訴人
- 陳畇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畇甄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17,745元【計算式:系爭房屋起訴時之核定交易價額2,407,999元+原審判決第2項判命上訴人應給付租金109,746元=00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4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