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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79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秦慧君王宗羿呂致和

上訴人
即被告
聯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慶銘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國榮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

民國114年2月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其上訴聲明所載,

本件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3,3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秦慧君

法 官 王宗羿

法 官 呂致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莊佳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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