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7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聯鋼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慶銘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國榮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
民國114年2月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其上訴聲明所載,
本件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3,3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訴字第679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國榮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
民國114年2月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其上訴聲明所載,
本件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3,3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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