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78號
- 原 告
- 即反訴被告
- 博登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王啟睿
- 共 同
- 訴訟代理人
- 葉婉玉律師
- 複 代理人
- 李芳伶律師
- 被 告
- 即反訴原告
- 柯力婷
- 訴訟代理人
- 朱淑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請求給付損害賠償等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 年5 月7 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