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7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13 日
- 法官王宗羿
- 法定代理人王啟睿
- 原告柯力婷
- 被告博登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78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博登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啟睿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葉婉玉律師 複 代理人 李芳伶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柯力婷 訴訟代理人 朱淑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請求給付損害賠償等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 年5 月7 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宗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書記官 陳仙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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