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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7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秦慧君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葉紫綺
被告
光捷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勇志
被告
洪藺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減縮請求利息及違約金之利率,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九日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秦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宜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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