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41號
- 原告
- 蘇育菁
- 原告
- 李守裕
- 原告
- 洪東銓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鄭旭廷律師
- 被告
- 祥駿開發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 被告
- 人 黃子嘉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慶雲律師
陳鵬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居間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嗣本件事實尚欠明瞭,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寶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