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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41號

給付居間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賴寶合

原告
蘇育菁
原告
李守裕
原告
洪東銓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旭廷律師
被告
祥駿開發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被告
人 黃子嘉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慶雲律師

陳鵬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居間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嗣本件事實尚欠明瞭,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寶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王珮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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