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11號
- 原告
- 珊嘉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鄒杉玄
- 訴訟代理人
- 呂宜蓁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邱基峻律師
- 被告
- 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石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有送達事實待補正,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