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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11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李昆南

原告
珊嘉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杉玄
訴訟代理人
呂宜蓁律師
訴訟代理人
邱基峻律師
被告
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有送達事實待補正,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昆南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綵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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