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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36號

終止借名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鄭瑋

原告
黃玉貞
訴訟代理人
謝志明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明富律師
被告
黃求容
訴訟代理人
潘正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終止借名登記等事件,前經本院審結,並訂於民國115年4月13日上午10時宣判。惟因卷證繁雜之故,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當事人之往返奔波,為節省司法資源,徵得當事人之意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2項規定,認為有必要延展宣判期日至民國115年4月20日上午10時,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 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韻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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