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36號
- 原告
- 黃玉貞
- 訴訟代理人
- 謝志明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明富律師
- 被告
- 黃求容
- 訴訟代理人
- 潘正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終止借名登記等事件,前經本院審結,並訂於民國115年4月13日上午10時宣判。惟因卷證繁雜之故,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當事人之往返奔波,為節省司法資源,徵得當事人之意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2項規定,認為有必要延展宣判期日至民國115年4月20日上午10時,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重訴字第136號
上列當事人間終止借名登記等事件,前經本院審結,並訂於民國115年4月13日上午10時宣判。惟因卷證繁雜之故,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當事人之往返奔波,為節省司法資源,徵得當事人之意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2項規定,認為有必要延展宣判期日至民國115年4月20日上午10時,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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