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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43號

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賴寶合

原告即

反訴被告
黃國棟
反訴被告
陳文展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俊偉律師
被告
裕堂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翊展
訴訟代理人
陳哲偉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告即
反訴原告
史佳穎
反訴原告
洪信田
上列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黃俊嘉律師
上列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陳秉宏律師
上列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黃雅慧律師
上列二人之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律師

魏緒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2月1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嗣本件事實尚欠明瞭,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宜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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