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47號
- 原告
- 興錩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明樺
- 訴訟代理人
- 賴柏宏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森榮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王祈恩律師
- 被告
- 勝耀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侯哲宏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楊啟志律師
林鼎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5 年1 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