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01號
- 原告
- 宗泰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舜得
- 訴訟代理人
- 郭倍宏
- 訴訟代理人
- 胡高誠律師
- 被告
- 靜崗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清吉
- 訴訟代理人
- 謝進隆
李冠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二十一日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秦慧君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重訴字第201號
李冠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二十一日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秦慧君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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