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2 月 16 日
- 法官趙彬
- 法定代理人莊嘉雀
- 原告美潔環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張睿紳(原名:張凱敦)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2號 原 告 美潔環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嘉雀 訴訟代理人 徐弘儒律師 柯凱洋律師 被 告 張睿紳(原名張凱敦) 王紫緹(原名王怡幸) 黃海騰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潘艾嘉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嬿婷律師 被 告 陳政男 洪耀卿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南區資源回收廠 法定代理人 黃家俊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楊裕如 黃信忠 吳猛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應命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趙 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書記官 洪王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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