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2 月 16 日
- 法官施盈志
- 上訴人蔡彥德、與被上訴人郡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彥德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郡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4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盈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書記官 林依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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