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81號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國忠
- 訴訟代理人
- 黃郁庭
- 被告
- 鈦瑋實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特別代理人 黃懷萱律師
- 被告
- 戴丞劭
戴維君
林文斌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8日所為之判
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附表中關於「林文彬」記載,應更正為「林文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