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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62號

返還代墊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1 日

法官鄭靜筠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運鴻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賢律師(臨時管理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璞譽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7,5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暨繕本到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靜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沈彤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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