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0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71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秦慧君王宗羿呂致和

上訴人
即被告
嘉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秋敏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順昌發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

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1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依其上訴聲明所載,本件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7

1萬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萬7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

內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秦慧君

法 官 王宗羿

法 官 呂致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莊佳蓁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