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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7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鄭瑋

上訴人
楊董美珠
上訴人
楊蕙菁
上訴人
楊豐瑞
上訴人
楊謹爾
上訴人
楊馥銘
被上訴人
達于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唐耀輝
被告
唐政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12日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7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間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14年9月16日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可按,是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 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雅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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