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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4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施盈志

聲請人
金水紅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秀琴
訴訟代理人
王維毅律師

黃鈞鑣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6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年11月17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經聲請人聲請本院於112年11月1日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6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而該裁定已於112年11月17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公示催告卷無誤。是聲請人主張上開申報權利期間期已屆滿,並無人申報權利,而於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施盈志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林依潔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同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362號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金氏科訊股份有限公司  ND0000000至ND0000000(連號) 股票 140 140000  002 金氏科訊股份有限公司  NX0000000 股票 1 985  003 金氏科訊股份有限公司  ND0000000至ND0000000(連號) 股票 252 252000  004 金氏科訊股份有限公司  NF0000000 股票 1 100000  005 金氏科訊股份有限公司  ND0000000至ND0000000(連號) 股票 22 22000  006 金氏科訊股份有限公司  NX0000000 股票 1 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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