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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0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林婕妤

聲請人
謝彩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5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年12月22日公告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系爭股票經聲請人聲請本院於112年12月13日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5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而該裁定已於112年12月22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等情,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查明無訛。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既於113年5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提出系爭股票或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就系爭股票為除權判決,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婕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裕豐紗廠股份有限公司 078-NX-0003805-1 股票 1 30 變更為裕豐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現為三地開發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002 裕豐紗廠股份有限公司 078-NX-0007690-3 股票 1 400 變更為裕豐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現為三地開發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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