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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2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黃姿育

聲請人
廖凱文即偉榤企業行
代理人
廖三忠 住彰化縣○○鄉○○村○○路○段000 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8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系爭支票。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亭妤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 新台幣 發票日 支票號碼 001 享溫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李東和 偉榤企業行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九如分行 0000000000000 44,777元 113年1月1日 PY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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