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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2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官
    韓靜宜

  • 當事人
    白士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42號 聲 請 人 白士峯(即白孟文之繼承人)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 ,並已在民國113年4月1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 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 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 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 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聲請人並於上開裁定所定之期限內,即於113年3 月28日聲請網路公告,並經本院於113年4月1日將之公告於 網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網站公告頁面1紙為證,並 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對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9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股票,則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韓靜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書 記 官 陳冠廷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24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福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78-NX-00018424-0 股票 1 200 已更名:華友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002 福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78-NX-00027353-8 股票 1 600 已更名:華友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003 福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78-NX-00036168-6 股票 1 280 已更名:華友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004 福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48890-8 股票 1 108 已更名:華友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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